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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强奸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庄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7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与朋友吴某某到被告人庄某某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村的家中做客,后一起在该处四楼客厅娱乐、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因醉酒在客厅沙发上休息。至凌晨4时许,吴某某等人先后离开该客厅。被告人庄某某见被害人梁某某在沙发上休息,便用手伸进被害人梁某某的上衣中猥亵被害人梁某某的乳房,在梁某某用手将庄某某的手推开拒绝之后,庄某某仍强行脱掉梁某某牛仔裤以及内裤,用其阴茎插进梁某某的阴道中来回抽动直至射精。案后,被害人梁某某因怀疑被性侵,在委托检验公司检验出案发当日身穿的内裤上有精液的情况下,遂于2020年3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害人梁某某案发当晚身穿的内裤上检出精斑,其STR分型与被告人庄某某血样STR分型相同。

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庄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

同年5月8日,被告人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庄某某家属向梁某某道歉,并一次性赔偿梁某某人民币28.8万元,梁某某对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的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绪高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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