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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开设赌场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3********,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庄组**号。2000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庄某某利用在闲聊APP上注册的闲聊号(闲聊名“包容”,闲聊ID4291971)组建闲聊群“吉祥20”,通过在“乐淘余江麻将”APP上开房间供闲聊群中的群成员进行打麻将赌博行为,并在闲聊群中利用“包容”的闲聊号收取房费获利,其中8盘一局的收取10元桌费,16盘一局的收取15元桌费。经查,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庄某某利用“闲聊”、“乐淘余江麻将”两款APP开设赌场共获利人民币259545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庄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20日,庄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姜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额为259545元,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大伟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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