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3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大道**号**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
辩护人钟某某,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4时12分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S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路与君和路交汇处寻梦盛唐水疗会所门口时,车辆左后轮与在该会所门口左侧花坛坐着的行人肖某某左脚掌发生碾压,造成肖某某左脚掌不适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事故现场过于混乱,执勤民警未对被告人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直接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22.9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交警指挥中心记录卡、初诊病历记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抽血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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