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90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瑞安市**镇**村。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
被告人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塘**镇**村**组**号。
被告人虞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社区**花园**栋**单元**号。
上述六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孙某某、虞某某、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以陈某甲(另案处理)为首的诈骗团伙先后以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的名义成立**、**、**、**等多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网络销售,贩卖人参虫草含片、人参培根茶等,2018年12月,**公司与**公司合并。公司购买了大量作案手机、微信账号,并针对微商群体制定了固定的聊天“话术”及“互粉流程”,由业务人员以统一的套路骗取钱财。
公司内设客服、售前、售后、行政、后勤五个部门,客服部负责利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微信帐号在不同的微商群添加各类微商为好友,为诈骗寻找“目标客户”,由客服人员以“宝妈”身份按照“话术”、“流程”与对方进行交流,以相互推广为由让对方将以上公司产品宣传信息发至朋友圈,互推成功后客服人员将“目标客户”微信聊天置顶,转交售前部的业务员用于诈骗活动;售前、售后是实施诈骗的核心部门,两者相互紧密配合,一步步诱骗“目标客户”成为产品代理,向公司购买更多的产品,售前部负责在电脑登陆客服使用的同一微信帐号与“目标客户”聊家常、打招呼,保持正常联系,每个售前对应3至6名客服,而售后部门则负责假扮买家,通过“一买”、“二买”、“空代”等方式向“目标客户”购买本公司产品,营造产品热销的假象,接着再由售前趁机按照“话术”向“目标客户”推销产品,诱骗对方成为产品代理或者提升代理等级缴纳费用。行政部负责公司的人事招聘及人事安排,并制作授权书、工资表、工资条、协助发放工资等;后勤部负责公司财务及微信“养号”、美工等其他保障性工作。
陈某甲是公司的老板,被告人庄某某与其共同参与成立**公司,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后在**公司负责后勤方面的工作,2018年12月后负责到湘潭筹建**公司,并负责**公司全面事务。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参与成立**公司,并自2018年5月以来作为售前部的业务员参与诈骗。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作为售前部的业务员参与诈骗。自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售后部的业务员参与诈骗。2018年12月成立**公司以来,被告人虞某某任客服部主管,负责人员招聘和管理客服业务员等工作。自2018年12月成立**公司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分别作为客服部业务员和售前部的业务员参与诈骗。经审计,**、**、**公司全部业务员利用套路骗取被害人林某乙、马某某、邓某某等人共计6332329.59元。经统计,**公司全部业务员利用套路骗取82206元。
经统计,至案发,各被告人骗得钱财具体情况如下:
1、庄某某于2018年5月进入上述诈骗团伙,其参与套路行骗以来,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共计骗取6414535.59元。
2、李某某于2018年5月进入上述诈骗团伙,其参与套路行骗以来,共计骗取433567元。
3、罗某某于2018年6月进入上述诈骗团伙,2018年12月,董云龙为**公司股东,其参与套路行骗以来,共计骗取463886元。
4、孙某某于2018年5月进入上述诈骗团伙,其参与套路行骗以来,共计骗取720357元。
5、虞某某于2018年12月进入上述诈骗团伙,其参与套路行骗以来,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共计骗取82206元。
6、林某甲于2018年12月进入上述诈骗团伙,其参与套路行骗以来,共计骗取32379元。
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采取统一行动,将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孙某某、虞某某、林某甲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孙某某、虞某某、林某甲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庄某某、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李某某、罗某某、虞某某、林某甲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孙某某、虞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德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孙某某、虞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4册、光盘共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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