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并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9********,傣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9********,傣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并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段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并某某、金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并某某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并**家卧室床边柜子上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0.78克;从被告人并**家卧室窗台查获用黑色塑料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0.76克;从被告人并**家卧室后面的地上查获被告人金**丢出去的一个塑料袋内装着的外用软珍烟盒装内用黑色塑料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两包,经称量,净重0.78克;从被告人并**家卧室后面的地上查获被告人金**丢出去的一个塑料袋内装着的外用软珍烟盒装内用透明塑料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48克;从被告人并**家卧室后面的地上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3.10克;从被告人并**家卧室床上查获并**的小米牌RedmiNote8Pro型墨绿色触屏手机一部,从卧室墙边一柜子上查获金某某的VIVO牌V1818A型玫红色触屏手机一部。本案共查获甲基苯丙胺1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并**、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并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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