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原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平某某因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施某某、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平某某在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任辅警期间,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同事钱款共计287906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平某某以免费赠送苹果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为诱惑,以“先垫付后退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03061元,后在案发前平某某退还吴某某5850元。
2.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平某某谎称自己父亲重病昏迷住院,急需钱治疗等事由,骗取同事叶某某171192元,用于进行“比特大陆”网络虚拟币炒作。后在案发前平某某归还叶某某69700元。
3.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平某某谎称自己有好的投资项目可以盈利、“被某女同学敲诈勒索”“父亲生病住院需要钱应急”等事由,多次骗取同事施某某202687元,用于进行“比特大陆”网络虚拟币炒作。后平某某在案发前归还施某某136484元。
4.2019年9月8日至9月9日间,被告人平某某谎称可以投资3C电子产品盈利为由,骗取同事殷某某60000元,用于进行“比特大陆”网络虚拟币炒作,平某某案发前归还3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汇款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施某某、殷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平某某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多次诈骗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检察官助理:马林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家园**幢**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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