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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开设赌场案)_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开封**保险代理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环路萍中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通过互联网,利用一款名为“果博东方”的手机APP软件链接境外赌场,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3901313元。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在河南省开封市****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支付宝转账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果博东方”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授权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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