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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等人妨害公务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常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001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超华、范新成,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0035,户籍所在地凤县双石铺镇*村*组*号,现住凤县双石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娟、任邦国,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0********0339,户籍所在地凤县双石铺镇*村*组*号副2号,现住凤县双石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正魁,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姚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酒后在凤县陵江东路某餐厅与蒲某某、尤某发生争执并动手,后尤某报警。接警后,凤县公安局双石铺派出所民警姜某、辅警宋某某前往该餐厅现场处置警情。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干扰民警执法,并触碰民警身体。因被告人酒后情绪激动,现场调查无法进行,姜某、宋某某将三名被告人及尤某带回双石铺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门口,张某某多次用头撞击派出所玻璃门,并声称要撞死在派出所,姜某制止张某某时被常某一拳打倒在地,姚某某两次踢踹倒地的姜某,三人对姜某进行辱骂,常某用手机对倒地的姜某进行拍摄。后双石铺派出所民警将常某、姚某某、张某某制服后带至所内醒酒。民警姜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凤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其出院诊断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凤县急救站院前急救病例等

2.证人姜某、宋某某、高某某、尤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姚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餐厅监控视频、双石铺派出所监控视频、出警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内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姚某某、张某某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姚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电子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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