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张某甲、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9月1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西安市**委员会批复,浐河环山路桥-绕城高速公路桥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由西安市**局建设,其中陕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的(灞桥段)施工1标段项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村**边。该项目因常某乙村民张某甲、常某甲、张某丙等人,以征地赔偿不合理、项目未经审批等为由,以站在施工机械前面等方式多次阻挠施工车辆正常作业,致使该工程一直无法正常施工。其中:
1、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常某甲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村**边的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站在施工机械前面阻挡施工,致使现场作业的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等机械和人员无法施工,造成工地停工。
2、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常某甲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村**边的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站在施工机械前面阻挡施工,致使现场作业的挖装载机、压路机等机械及人员无法施工,造成工地停工。
3、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常某甲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村**边的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站在施工机械前面阻挡施工,致使现场作业的挖掘机、压路机、铲车等机械及人员无法施工,造成工地停工。
4、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常某甲、张某丙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村**边的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站在施工机械前面阻挡施工,致使现场作业的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等机械及人员无法施工,造成工地停工。
5、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常某甲、张某丙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村**边的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站在施工机械前面阻挡施工,致使现场作业的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铲车等机械及人员无法施工,造成工地停工。
经西安市灞桥区**中心认定,五次阻拦施工行为造成工程机械车辆台班费用共计人民币20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杨某某、张某丁、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甲、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强行阻挡他人施工,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宇
2017年11月16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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