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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严某某(曾用名严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当涂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自然村**号,住当涂县****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前后,被告人严某某受朋友范某某请托,查询其女友陈某某的债务人“李伟”的相关信息,以便找到“李伟”讨要欠款。因名为“李伟”的人众多,严某某无法查询。后范某某得知“李伟”的真实姓名叫付某甲,遂请严某某查询付某甲的住址等信息。2018年9月19日、9月20日,严某某使用当涂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的账号和密码,在该所民警林某某的电脑上,登录公安机关警综平台系统,通过该平台子系统 “派出所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付某甲的住址等信息,并确定付某甲同住人员中有卢某某。严某某将查询的信息告诉范某某,范转告陈某某。后陈某某与范某某等人多次去马鞍山市花山区****村付某甲、卢某某的住处,寻找付某甲未果。2019年2月8日下午,陈某某、范某某再次到花山区****村,准备去付某甲家讨要债务。陈某某在楼下与付某甲,双方发生争执并揪打。随后,付某甲的妻子卢某某及其子付某乙赶到现场,和付某甲一起,与陈某某、范某某拉扯、扭打。后马鞍山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该局塘西派出所调查。付某甲在派出所声称身体不适,在卢某某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当晚,付某甲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急诊室等待就医时突然昏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付某甲符合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所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严某某、付某甲、卢某某等人的基本信息、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0503刑初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等

2. 证人范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付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查询日志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住当涂县****小区****室,电话1895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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