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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郑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西平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家属院,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上蔡县**中学委托某甲有限公司负责上蔡县**中学餐厅建设项目招标,某甲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交易平台网站》、《河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常某甲得知上蔡县**中学餐厅建设项目对外招标,为谋求中标,借用上蔡县某乙有限公司资质并安排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常某乙、周某某着手组织某丙有限公司、某丁有限公司、某戊有限公司等公司参加**中学餐厅建设项目以串通投标报价的形式参与投标,并为参与投标的多家公司代为垫付招标保证金,2020年7月1日上蔡县某甲有限公司以22894026.88元中标上蔡县**中学餐厅建设项目,后常某甲承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常某丙、赵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甲、郑某某、赵某某、常某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郑某某、赵某某、常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郑某某、赵某某、常某乙、周某某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郑某某、赵某某、常某乙、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甲、郑某某、常某乙、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常某乙、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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