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71********,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捕前住高阳县城**小区,系**(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高阳分公司业务员,2019年9月1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常某某等人以发放宣传彩页、转发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到期高额回收债权,通过**(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高阳分公司(之前称作**高阳理财营业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65000元,尚欠5315000元,工资收入17459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立功
附:
1、本案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保定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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