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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R*****号“鑫源”牌小型客车沿武都区阶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江镇秦都家园门口时与同方向邓某驾驶的甘K*****号“宝马”牌小型客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席某某、邓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席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09.9mg/100ml,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mg/100ml。经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席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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