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席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成峰景小区附近,采用汽车电线兑火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津F****6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后被告人席某某将被盗车辆扔弃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附近。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0元。
2、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席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嘉祥里小区3号楼楼下,采用电线兑火的手段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的天津C****1三轮代步车盗走。后被告人席某某将被盗车辆扔弃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附近。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
3、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席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秋棠轩小区11号楼楼下,采用电线兑火的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金色金阳牌C****6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元。该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4、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分别伙同陈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5次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与**路交口处的**管理所的仓库内,盗窃型号为YJV22的185规格的电缆线60米,后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鉴定,本案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席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购车发票复印件、仓库物品丢失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等陈述;
3、证人崔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席某某具有多次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席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期间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宝
检察官助理:孙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补充材料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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