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东阿县**镇**村**号,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师某某和其朋友庄某某、刘某某一起在东阿县**街道**市场一饭店饮酒吃饭,酒后师某某在驾照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去东阿县任集乡,14时36分许,其驾车沿东阿县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首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2mg/100ml,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等;证人刘某某、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小区;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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