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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帅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到安顺市****出租屋找朋友玩,因隔壁房内被害人郭某等人喝酒声音大,帅某某等人踢门进入并与郭某等人发生打斗,帅某某使用啤酒瓶打砸郭某,后被其朋友拉走。几分钟后帅某某返回现场寻找手机时再次对郭某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郭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登凤

检察官助理:杨芳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帅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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