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帅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到安顺市**区**出租屋找朋友玩,因隔壁房内被害人郭某等人喝酒声音大,帅某某等人踢门进入并与郭某等人发生打斗,帅某某使用啤酒瓶打砸郭某,后被其朋友拉走。几分钟后帅某某返回现场寻找手机时再次对郭某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郭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登凤
检察官助理:杨芳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帅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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