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帅某某,曾用名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号,现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帅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桂A****R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南宁市青某某民族大道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帅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酒精吹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检察官助理:杨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社区**巷**号**房,联系方式1867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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