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布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21990********,维吾尔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住天津市南开区。2016年3月7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布某某在定兴县**商场门口,在顾客掀门帘时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苹果X手机时,被李某某当场抓住。经价格认定,苹果X手机价值3091元。案发后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与破案经过、被盗手机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光盘制作说明、路东派出所情况说明、犯罪前科记录、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荔湾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制作成的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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