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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布某某酒后驾驶豫C****C号小型轿车,从位于宜阳县柳泉镇政府附近的一饭店出发,沿洛陕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柳泉街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3.被告人布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高  寒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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