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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巴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天星浅水湾附近,后进入被害人舒某某位于该处的幸荟私房菜门面内,将舒放于店内价值人民币2490元的3条芙蓉王(硬)香烟、1条白沙(和气生财)香烟、9包白沙(和天下)香烟及VIVO牌Y91型黑色手机一台盗走,后以1050元的价格将部分香烟销赃给他人。

案发后,被盗手机及部分香烟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巴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舒某某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敬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巴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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