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巴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盗窃罪2001年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许,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张某某与刘某某因经济纠纷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用水果刀将刘某某头部砍伤,被告人巴某某(张某某的前夫)在拉架的过程中殴打刘某某面部并用脚踹刘某某腹部,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头部刀伤伤情为轻微伤,刘某某面部“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01)锡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20)第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李某某手机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英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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