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51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巴某某、卫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魏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巴某某打电话找来挖机司机孟某某(已判刑),卫某某指使魏某某以**生态园占用其土地未给补偿款为借口(实际补偿款已经领取),让其带领、指挥孟某某开挖机将进出**生态园的唯一一条道路损毁长约60米、宽约4米。在损毁道路的过程中,陈某某配合魏某某量路,李某某配合魏某某证明占地款没发放,孟某某在史某某及**生态园门卫乔某某对其进行阻拦并告知其这是**生态园的路后仍继续损毁道路。几天之后,陈某某又用损毁道路形成的大水泥块将剩余半幅尚能通行的道路堵死,致使车辆无法进出**生态园。后经平顶山金诺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毁路段价值人民币1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刘某某、陶某某、黑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卫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被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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