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9********,彝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门岗处与保安发生争吵,并持削皮刀威胁保安人员。后保安人员报警,北仓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接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在民警向现场人员了解情况时,巴某某不仅不配合,还欲冲民警撒尿。在民警张某某强制传唤巴某某到警车上后,巴某某趁机逃跑。民警张某某和辅警李某某立刻追赶。逃跑途中巴某某不慎摔倒在地,民警张某某上前控制其时,巴某某用脚踢踹民警张某某胸部和腿部,造成张某某身体受伤。后巴某某被民警及赶来的辅警制服,并被传唤至北仓派出所。后经鉴定张某某外伤致:1.胸及左膝部软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左膝前交叉韧带及内侧半月板损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4.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欣欣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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