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89********,回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园**幢**室,因犯侵占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巴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000条并以txt文档形式存储于自己的电脑中,在巴某某电脑硬盘内提取公民个人信息150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证;2.书证:从支付宝调取的相关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从财付通调取的相关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艳丽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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