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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9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号。被告人巫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巫某甲在句容市**镇**小区**幢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秦某某车牌号为苏LB****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苏烟牌五星红杉树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154元)、钻石牌荷花香烟1包(未核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154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巫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追缴的赃物五星红杉树香烟17支、钻石牌荷花香烟13支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及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秦某某对被告人巫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6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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