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平果市**镇**路**号,现住平果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为了筹集毒资,窜至平果市马头镇文化公园东侧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后座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行驶证盗走;后又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附近汽车内的灰色背包、身份证及社保卡盗走。经查,包内有人民币24元。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5568元人民币。2020年5月17日,被盗物品已收缴发还被害人陆某某、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涉案戴尔牌笔记本电脑、行驶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陆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荣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巫某某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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