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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教师,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关埝桥路**家属**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H***S的小型轿车,沿兰陵县兰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路与宾河西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巩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艳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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