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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郝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长葛市*****指导站,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办*****家属院*号楼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5月1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工作单位:长葛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区**店**村**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路中段**书店楼上*号楼*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5月1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长葛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办**路中段***家属院*排*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5月1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三人商议在长葛市**路一号网咖三楼开设赌场,2016年11月28日,此赌场开始以“德州扑克”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巩某某等人组织召集人员参赌。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以现金方式兑换的筹码赌资共计86200元。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三人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巩某某、郝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检察官助理:唐一涵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于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办**路***家属院;被告人郝某现取保于长葛市**路中段*号楼;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长葛市****小区。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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