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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文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巩文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巩文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南坝金山路65号5单元楼下,将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玉骑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

2020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巩文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川剧团天元巷41号居民楼下,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将任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海戈牌电动车式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59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巩文某被抓获到案。侦查中,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购买电动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巩文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巩文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巩文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有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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