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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3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安**彩印制盒有限公司业务员,东莞市建**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村**大道旁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剑,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左某某入职安**彩印制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承接彩印制盒业务。2018月7月起,左某某利用承接彩印制盒业务的职务之便,伪造培**电声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让安**公司生产和供货20万个小黄人彩盒(价值共约25万元),并经左某某操作,将彩盒运输至浙江省变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获利6.15万元。左某某获利后,将该货款用于偿还债务,于2018年9月离职。

2018年10月,左某某入职东莞市建**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承接彩印制盒业务。2018年12月起,左某某利用承接彩印制盒业务的职务之便,使用伪造的科**电子有限公司印章,先后五次伪造科**电子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让建**公司生产和供货JM888、M9198等批量彩盒(价值共约152.3289万元),并经左某某操作,将批量彩盒(价值共约129.1089万元)运输至浙江省变卖给周某某,取得获利约36万元。左某某获利后,将该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花销。由于前期货款尚未结清,建**公司已经生产完成的批量彩盒(价值共约23.22万元)暂不予发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采购单等书证,微信账户电子数据,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中154.1089万元为既遂,23.22万元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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