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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左某乙,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号,捕前住该村。200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15年因赌博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盐山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8日,王某某在肃宁赌博时输掉16万元,怀疑被参赌人员张某某等人欺骗,遂组织被告人左某甲等人先后在肃宁县某茶楼和张某某家对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逼问此事,未果情况下王某某、左某甲等人到张某某家,将参与赌博的孙某某、郭某某强行带到河间市**村一空房内,期间殴打郭某某,并拘禁孙某某、郭某某约两个小时,后被前来说和的杨某某、齐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臣英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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