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任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城**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25日,自2019年9月9日至9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5年间,伙同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转让债权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李某甲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5年间,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务楼**层等地,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项目基金等有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等协议,非法吸收李某乙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已退赔人民币71万元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投资人对左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左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平
附:
1.被告人左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人民币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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