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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运输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00号

被告人左某某,绰号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运输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1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为牟取利益,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将两袋毒品从缅甸运输至中国境内,欲将该毒品从景洪**机场运送至四川南充时在**机场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运输的毒品为氯胺酮,净重119.94克。被告人左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毒品两袋、鞋子一双、手机一部、登机牌一张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封存拆封称量取样送检记录、电话通讯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场盘问视听、毒品提取封装视听、毒品称量视听、讯问同步视听。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院印)

2019年11月7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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