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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陪同两名同事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西**路**号**珠宝店挑选首饰。期间,被告人左某某趁店员未留意,将试戴在手指上的一枚钻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0元)取下,藏在裙子腰部位置带离现场。同年8月28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惠州市仲恺区**家园小区外一美容院被抓获。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店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8400元的钻戒一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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