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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10分,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卢龙县木井街里光明家纺城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 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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