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6********,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的事实
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的嘉陵本田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紫江路与津沽大街交口处时,其车左侧前部与孙某某驾驶的鲁B****2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报警案发。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被告人左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达成和解协议。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当晚案发后,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咸水沽大队民警张某某等人接警后赶赴现场处警,民警张某某依法传唤被告人左某某前往医院验血进行酒精检测,但被告人左某某拒不配合。后民警张某某呼叫增援民警沈某某、辅警陈某某等人赶赴现场,并依法强制带离被告人左某某前往医院验血,但被告人左某某仍拒不配合,并采用辱骂、拉扯、殴打辅警陈某某额头、无故倒地不起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致使辅警陈某某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后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又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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