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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3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左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胡某某、罗某某行至武马路二段重华镇菩堤村7组地段时,驶出道路右侧侧翻,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左某某、胡某某受伤、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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