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78********,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农民。2017年6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3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由邯郸监狱解回,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5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路**号,住平山县**镇**路**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左某某在石家庄市注册成立河北某某有限公司。2013年8月,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在平山县设立营业部,被告人姜某某任负责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进行公开向宣传,吸收群众存款,并出具凭证,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2015年底,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平山县营业部共吸收群众存款达43305518余元,除部分退还外,至今尚有13787168元没有退还。2016年初左某某与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某某、陈某某达成团购房产及投资协议。在左某某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平山县城开发的**时代城项目40套住宅售房协议交付左某某,左某某、姜某某将**时代城项目的40套住宅售房协议换成集资人名字,抵顶吸收的集资款本金9942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 证人证言;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4. 书证;
5.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左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住平山县**小区。
2.本案侦查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书证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