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陕西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左某某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婚恋网站添加男性网友微信并假意与其恋爱,期间,为避免对方识破授意其妻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上述编造的女性身份向部分男性网友发送微信语音、接听部分来电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左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名为“陈兰兰”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张某某信任,后虚构出国留学、家人生病、买化妆品等理由,以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多次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54979.9元。后被告人左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2020年3月,被告人左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名为“郑莉”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宋某某信任,后虚构家人去世、过生日需要礼物等理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宋某某共计人民币10305.7元。后被告人左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2019年8月,被告人左某某谎称自己名为“李思敏”通过婚恋网站添加何某某微信并假装与其谈恋爱名义骗取其信任,后虚构过生日、过节需要礼物等理由,以微信转账方式多次骗取何某某共计人民币10044元。后被告人左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被告人左某某实施诈骗作案3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75329.6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并协助被告人左某某实施诈骗作案2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5285.6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左某某于次日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5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单独及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津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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