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8时30分,被告人崔某甲因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违反导向车道行驶,在本市官渡区**路与**路交叉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处。崔某甲拒不配合执法,对民警李某某、协警刘某某、姚某某、华某某实施掐脖、拉扯、推搡等行为。同行的被告人崔某乙见崔某甲要被制服,便对民警和协警进行阻挠、拉扯、推搡。崔某甲、崔某乙的行为造成李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华某某受伤,经鉴定,四人的伤情均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法,且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告人崔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乙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二张)。
3.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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