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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住河北省保定市****************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4月30日,6月29日至7月14日,9月14日至9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7月14日至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3日,刘某某( 已判决)租赁保定市竞秀区百世开利大厦18楼K室。注册成立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向刘某某提出,自己有一批服装需要出口到国外。因自己不具备经营出口业务资质,无法申报出口退税。想通过刘某某经营的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到国外,以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并答应按照货物出口额每一美元,付给刘某某服务费0.1元。刘某某同意后,崔某某将出口发票信息告诉刘某某,刘某某按照崔某某的要求,开具了出口发票。并将开具好的出口发票交给崔某某办理报关。崔某某办理完货物出口报关以后,将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交给刘某某。为了申报出口退税,崔某某和容城县某某纺织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容城县某某纺织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从上述两家公司虚开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金额4579316.25元,税额778483.75元。被告人刘某某将发票交给会计鲍某某进行认证,后经国家税务局系统内认证成功后,刘某某将报关单交给会计鲍某某申报出口退税。鲍某某根据刘某某交给她的报关单和容城某某纺织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容城县某某纺织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48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了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资料,并在保定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管理处申报出口退税款732690.6元。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国库保定中心支库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2015年10月28日分批将退税款732690.6元汇入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101663374056账户内。刘某某扣除8万元服务费后,将65万余元退税款通过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交给崔某某。刘某某和崔某某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了国家税款7326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鲍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工商登记档案,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证明,发票抵扣联扫描件,账户交易记录,保定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报材料,保定海关出口业务登记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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