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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赌博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6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8时许,在太康县**镇****,****负责人崔某甲组织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等人打麻将。当晚23时许,崔某甲、卢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用麻将推饼,崔某甲等五人推饼时赌资金额达到90000余元。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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