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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崔某某198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号,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3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7时26分许,至启东市**镇**园一期物业办公室,趁窃署名收件人为朱某某的快递1只,内有娇兰牌化妆品3瓶,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化妆品价值人民币3580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崔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启东市公安局依法追缴的被窃化妆品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通市通州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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