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里**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系被害人成某某的前男友,两人于2019年12月底分手。在两人交往期间,崔某某使用被害人成某某所有的支付宝花呗消费了人民币2000余元、在被害人成某某所有的京东白条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均未还清。
崔某某承诺分手后会继续还款,故被害人成某某在和崔某某分手后未更改其所有的支付宝密码以便崔某某继续还款(被害人成某某在分手后告知了崔某某登录其所有的支付宝只能进行还款操作,不能进行其他操作)。但崔某某在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登陆成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借呗盗窃相关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间,崔某某在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其所有的支付宝花呗消费三笔共人民币458元。
2、崔某某在在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了成某某所有的支付宝借呗,并于2020年2月16日登录成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借款3000元,随后崔某某使用成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借款300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Xs手机。2020年2月17日崔某某将3000元还到了成某某的支付宝借呗(购买的一部苹果Xs手机因已损坏被崔某某丢掉)。
3、2020年2月19日,崔某某登录成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借款两笔(每笔1000元)共2000元,随后将这2000元转到了崔某某本人的支付宝上。2020年2月22日崔某某登录成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借款一笔1000元,随后将这1000元转到了崔某某本人的支付宝上。三笔共3000元的款项被转到崔某某本人的支付宝后被用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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