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7********,汉族,高中文化,安阳市**宾馆老板,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院**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朱某某(又名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过预谋在安阳市殷某某大司空村的安阳市蔬菜研究所内进行探墓。经确认,该区域属于殷墟遗址重点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卜某某、杨某某证言;3.同案人朱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人供述;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安阳市殷墟管理处文件、协作函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预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