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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滥发林某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住永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犯罪2016年3月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崔某某购买本市芒山镇彭厂村王楼王某某杨树39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某39棵,经鉴定39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23.07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书;

5、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高 芳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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