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住永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犯罪2016年3月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崔某某购买本市芒山镇彭厂村王楼王某某杨树39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某39棵,经鉴定39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23.07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书;
5、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高 芳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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