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03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03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03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住广东省珠海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03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广东省连州市丰阳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崔**、王**、史三下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以被告人罗**、罗**、罗**、邵**、廖**、唐**、唐**、陈**、黄**、唐**、郭**、陈**、温**、黄**、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2019年4月,董**(另案处理)以偷越边境的方式进入缅甸佤邦地区的诈骗组织,对国内人员实施诈骗;同年10月12日,董**组织被告人王**、史**、崔**和张**(另案处理)五人一起以偷越边境的方式进入缅甸佤邦地区,并与被告人宋**等人共同由董**介绍进入诈骗组织,统一管理、统一食宿,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网友,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使用诈骗公司提供的话术本,以感情为切入口,逐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推荐投资平台链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宋**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任雅坤21855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2月份新野县居民李**在网上聊天过程中被犯罪分子诱骗进行网络理财投资,先后被诈骗305.6万元,被害人李淑华报案后,通过公安机关排查发现犯罪分子在缅甸境内操纵国内人员将大量诈骗的赃款洗白提现,期间,谢**、郭**(二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发展罗**、郭**在境内组织人员将大量诈骗赃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后进行洗钱。
1、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罗**组织被告人罗**、陈**、黄**、邵**、廖**、唐**、唐**、唐**在广东省洗钱。2020年2月,被告人唐**、唐**、唐**、罗**、邵**、廖**在被告人罗**、罗**组织下,由被告人罗**开车到广东省广州市,每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各银行办理6张银行卡专门用于洗钱提现,提现后再将提现赃款存至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内,每人每天获取300元的报酬。其中,被告人罗**个人洗钱金额2979165元,被告人陈**取现260600元,被告人唐**取现20000元、汇出221500元,被告人唐**取现100000元,被告人唐**取现39600元,被告人邵**取现49900元,被告人廖**取现78500元、汇出296461元,黄**取现160000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郭**发展被告人陈**、温**、黄**在福建省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专门用于洗钱,每人每天获得300-6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被告人郭**个人取现785400元,被告人陈**洗钱金额1357281元,被告人温**取现293000元,被告人黄**取现12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在此期间,接受郭**指使采用同样手段,提现100000元,汇出3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王**、史**未经出入境管理部分批准,私自出入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邵**、罗**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掩饰,被告人罗**、罗**、郭**、陈**、温**、陈**、唐**、唐**、廖**、李**、黄**、黄**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掩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崔**、王**、史**、罗**、罗**、唐**、唐**、邵**、陈**、廖**、唐**、罗**、郭**、陈**、温**、李**、黄**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崔**、王**、史**、罗**、罗**、唐**、唐**、邵**、陈**、廖**、唐**、罗**、郭**、陈**、温**、黄**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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