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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3********,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T****号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安县**镇**村南路口时被怀安县交警队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雅君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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