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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庆区西河北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9mg/100ml,经抽血送检,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3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崔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3月4日,在值班律师李双林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崔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照片和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213.3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军                                                                                   

2021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08159****。

2.案卷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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