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村**号,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村**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1时3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K****0号白色东南牌小型客车沿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凤城一路十字处,适逢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醇浓度为158.39mg/100ml,被告人崔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机动车驾驶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9399****。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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